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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5-12-29 11:21:17 浏览次数: 【字体:

本溪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1576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2107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2109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2106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2105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6002108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倩(委托代理人)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