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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鑫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1-04 10:06:58 浏览次数: 【字体:

刘鑫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1014887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鑫

202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