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丽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06 12:42:3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陈丽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4389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陈丽2026年3月6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