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峰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3-25 10:33:2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李峰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50391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李峰2026年3月25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