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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4-03 14:34:48 浏览次数: 【字体: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李树堂,不动产坐落:平山区东明三路1-13栋4层4单元12号,建筑面积69.0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57127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李桂华单独所有。
    业务编号:1535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