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被继承人:于庆杰,不动产坐落:平山区崔东路7-2栋3层2单元8号,建筑面积36.9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2014016070。拟登记为申请人赫萍单独所有。
业务编号:15432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