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46625,被继承人: 蔡金宝 ,不动产坐落: 平山区平山路5A栋22层2单元98号 ,建筑面积49.7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09009477 。拟登记为申请人 潘秀英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46976,被继承人: 王玉珍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峪明路316-18栋3层4单元5号 ,建筑面积135.36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明山区字第2009045066 。拟登记为申请人 于宝恒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47178,被继承人: 赖庆溪 ,不动产坐落: 溪湖区仕仁街8-2栋2层2单元4号 ,建筑面积 66.02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溪湖区字第2012034798。拟登记为申请人 王颖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