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48842,被继承人: 孙胜云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文化路192栋2层4单元5号 ,建筑面积67.52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明山区字第2016001213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王泓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49051,被继承人: 吕成田 ,不动产坐落: 溪湖区彩屯二路6-3栋2层1单元6号 ,建筑面积43.8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溪湖区字第78138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王丽贤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48754,被继承人: 刘德祯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峪明路258-1栋5层2单元9号 ,建筑面积 100.3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190037400。拟登记为申请人 刘莲凤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