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李艳玲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5-14 14:20:52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李艳玲因保管不善,将本房预明山区字第201300288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艳玲 2026年5月14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