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49676,被继承人: 刘麒 ,不动产坐落: 平山区平山路149-1栋10层2单元40号 ,建筑面积 107.4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辽(2023)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53840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胡宁业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49917,被继承人: 丛艳 ,不动产坐落: 平山区东明路96栋4层3单元6号,建筑面积54.0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35991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李明洋 ,父亲李啸按份共有50%,长子李明洋按份共有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