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0169,被继承人: 李国勤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文化路7F栋4层2单元8号 ,建筑面积92.8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240002670 。拟登记为申请人 于丽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0171,被继承人: 李国勤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春明街8-5栋1层1单元3号 ,建筑面积49.7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192313。拟登记为申请人 于丽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50340,被继承人: 刘纯 ,不动产坐落: 平山区生源街5栋4层3单元12号 ,建筑面积52.0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98659。拟登记为申请人 王凤兰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