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2113,被继承人: 杨立成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水塔路116-2栋3层4单元7号 ,建筑面积52.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33225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杨岱兰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2139,被继承人: 何肇轩、关杰 ,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地工路2-5栋2层4单元4号,建筑面积98.0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45206号。拟登记为申请人何苗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