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2439,被继承人: 刘明和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地工路22-6栋22层2单元58号 ,建筑面积84.6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170029373 。拟登记为申请人 郑淑梅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2445,被继承人: 刘明和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文化路176栋4层1单元12号 ,建筑面积49.8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170014579。拟登记为申请人 郑淑梅 单独所有。
3、业务编号:1552624,被继承人: 冯万春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明东路15-1栋8层2单元20号 ,建筑面积136.1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 2009041922。拟登记为申请人 陈秀荣 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