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3925,被继承人: 许德才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解放北路83-4栋4层5单元8号 ,建筑面积76.5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19863号 。拟登记为申请人 孙苏矜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4177,被继承人: 苏秀连 ,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坚井路240-2栋4层3单元13号,建筑面积54.4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09016905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张玉秀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