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业务编号:1553377,被继承人: 潘来坤 ,不动产坐落: 明山区唐家路44-16栋9层2单元21号 ,建筑面积101.1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1015304 。拟登记为申请人 赵世媛 单独所有。
2、业务编号:1553585,被继承人: 秦兆平 ,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峪中一道街17-2栋7层1单元42号,建筑面积75.48平方米,权属证书号0045473。拟登记为申请人党洪田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