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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5-27 15:42:22 浏览次数: 【字体: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袁忠祥,不动产坐落:平山区崔东街14栋3层3单元1号,建筑面积33.70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7623。拟登记为申请人陈秀兰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刘凤清,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彩兴街9栋4单元3号,建筑面积41.31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1784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宋庆芳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刘凤清,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文化路206栋4单元13号,建筑面积65.4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17775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宋庆芳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