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7月30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刘增忠,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水塔路118栋4层1单元14号,建筑面积45.4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0901720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苏淑梅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黄殿云,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彩南街7-1栋1层2单元4号,建筑面积45.6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0028434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刘丽娟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陈彩云,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峪明路248栋6层1单元7号,建筑面积79.9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1054744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苗生财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