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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04 09:20:48 浏览次数: 【字体: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3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刘福林,不动产坐落:平山区清光街4栋3单元5 号,建筑面积50.48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辽(2016)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0184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李淑芬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刘彦影,不动产坐落:明山区紫金路71-2栋17层2单元29号,建筑面积103.73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1521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杨立虎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