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强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09 15:10:36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张强因保管不善,将村房第字号93-074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张强2026年6月9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