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15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李春凯,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峪明路317栋2层3单元5号,建筑面积53.5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0730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肖凤艳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邓中良,不动产坐落:平山区三合街23栋3层3单元6号,建筑面积48.85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25)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3624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孙家兰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徐春阁,不动产坐落:平山区新和街8栋6层2单元9号,建筑面积80.2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21)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42647号。拟登记为申请人高玉芝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