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21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石艳娟,不动产坐落:溪湖区溪湖西路90栋3层3单元7号,建筑面积43.95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辽(2023)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2350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张学义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