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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4 16:10:17 浏览次数: 【字体: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8月23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李庆富,不动产坐落:明山区华溪路32-1栋4层1单元14号,建筑面积100.68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4038095号。拟登记为申请人高红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宋乃昌,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滨河南路峪平巷11栋4层5单元10号,建筑面积77.51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辽(2018)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42917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姜翠华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