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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6-26 15: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因保管不善,下列权利人将房屋拆迁审定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声明将该审定书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村拆字2009第570号张伟

溪湖区彩北街2组
2本房拆字2008第303398号王克

明山区明胜街粮食8栋4单元13号

3本房管拆字第0037385号刘永臣

溪湖区茨沟街2组

4本房管拆字第0036989号关广忠

溪湖区南山街8栋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