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9月6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刘兴利,不动产坐落:溪湖区溪湖西路234栋6层1单元18号,建筑面积51.73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400143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李秀石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尹志明, 不动产坐落:溪湖区峪中一道街17-2栋7层1单元38号,建筑面积96.14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23)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0272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杨兆芝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尹志明, 不动产坐落:平山区永丰街1栋6层6单元15号,建筑面积30.67平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000460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杨兆芝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