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9月7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姜子正,不动产坐落:平山区北光路56栋5层4单元6号,建筑面积97.98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1400250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张玉华单独所有。
2.被继承人:曲君彪,不动产坐落:溪湖区石桥子金桥路363-1栋1单元3号,建筑面积53.49平方米,权属证书号辽(2016)本溪市不动产权第0013354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曲洪余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徐海洋,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永胜街5栋3单元3层28号,建筑面积111.92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49457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孙淑芬单独所有。
4.被继承人:姜泽富,不动产坐落:明山区紫金街551栋4单元1层1号,建筑面积43.16方米,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42321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刘秀珍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