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不动产登记事项公示
现有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继承不动产,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该不动产办理因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利的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规程》第4.9.2条的规定,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者,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60日内(2026年9月12日前)到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1.被继承人:赵玉恒,不动产坐落:平山区立志街33-5-5-63,建筑面积52.13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0559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潘淑珍单独有。
2.被继承人:陈波,不动产坐落:溪湖区溪彩路水泥东巷5栋4层3单元12号,建筑面积52.31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11010753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姜春华单独所有。
3.被继承人:陈波,不动产坐落:明山区消防路40栋9层4单元24号,建筑面积37.81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0047692号。拟登记为申请人姜春华单独所有。
4.被继承人:张喜民,不动产坐落:明山华溪路28栋9层1单元25号,建筑面积114.99平方米 ,权属证书号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08850号。拟登记为申请人王淑华单独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