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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于春生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8-31 15:35:50 浏览次数: 【字体:

于春生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南芬区字第9170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于春生

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