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君芳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6-09-23 14:57: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刘君芳因保管不善,将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412号、本房权证溪湖区字第20413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特此声明。声明人:刘君芳2026年9月23日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