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2-10-13 15:20:2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1本房拆字2008第7775号王克巨南芬区南山街41栋2单元18号2本房拆字2008第2989号侯德荣南芬区南山街54栋2单元17号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