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2-04 15:05:09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序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2046122号师华房屋所有权证明山区紫金北街9栋1单元26号依判决2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2009012835号本溪仁达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平山区解放南路56-1栋1-2层依裁决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