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09 08:56: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序号权 证 号权利人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坐 落备注1本国用(2010)第002号本溪万旭达选煤有限公司土地证溪湖区郑家河口(矿建街)依裁定2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16565号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明山区地工路15-9A栋2单元44号依裁定 【打印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