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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4-07-19 15:10:59 浏览次数: 【字体: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权利人不动产权利类型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坐落备注
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6004529号本溪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办公室房屋所有权证
明山区东和路72栋5单元5号依裁定
1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52785号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所有权证
明山区红光街工字楼小区13-3-8-23依裁定
2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2015017846号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
明山区地工路15-7栋2单元10号依裁定
3本房明山区他字第201400721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新华支行房屋所有权证
明山区胜利路99J栋3-5层1单元7号依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