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
1 | 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69号 | 沈阳市和平区卓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平山区千金路14栋1层1单元1号 | 依申请 | |||
2 | 辽(2017)本溪市不动产证明第0016668号 | 沈阳市和平区卓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明山区文化路26-16栋2单元15号 | 依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