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坐落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备注 |
| 1 | 本房权证平山区字第8691号 | 本钢房产处 | 平山区千金街 | 房屋所有权证 | 依裁决 |
| 2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67091号 | 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明山区峪明路316-16栋4-2-4 | 房屋所有权证 | 依裁决 |
| 3 | 本房权证明山区字第167115号 | 本溪华厦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明山区峪明路316-16栋4-2-3 | 房屋所有权证 | 依裁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