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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常见问题解答

来源:本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0-05-19 15:40:15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问:什么是不动产?

  答: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二、问:什么是不动产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法定事项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行为。

三、问:哪些不动产权利可以办理登记?

答: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四、问:为什么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答: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由于各部门登记方法、技术规程不一致,原有的分散登记方式很容易导致各种不动产权利的重叠、漏登;分散在不同部门管理和登记,又容易导致用地权属界限不清、权利归属不明,引发矛盾和纠纷。 

统一登记可以更好地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不动产权利界限,减少权属纠纷,提高登记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减少办证环节和成本,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了负担。

    同时,通过实施统一登记,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又可以有效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所以,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最主要的作用是更好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五、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不是谁想查就能查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六、问: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办理时限是多少?

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的时间,也就是说,有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如果需要公告的,其公告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七、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后,老百姓手中现有的证书用不用更换?

答: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常务副局长冷宏志强调,各地不得强制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对老百姓持有的旧证书要坚持“不变不换”和方便企业群众原则,即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工作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八、问:不动产登记的类型都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九、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如何体现统一?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统一”二字体现在四个方面:1、登记机构统一 2、簿册证书统一 3、登记依据统一 4、信息平台统一。

十、问:房、地是否可以单独登记?

答: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建造房屋的,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有建筑物的宗地,必须是土地、房屋都经过依法审批后,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十一、问:《不动产权证书》上为什么有使用期限? 

答:1990年出台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了以出让、转让、抵押等为主要方式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使用权设置了一定的使用期限。土地的使用期限是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内容,《不动产权证书》就应该记载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证书上的“使用期限”指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所有权的期限,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使用期限的问题。

   十二、问:《不动产权证书》有什么作用?

答:我国历来就有对不动产权利人颁发权利证书的传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权利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表明了权利人的不动产权利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根据证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及时便捷地掌握自己的不动产财产状况,依法有效地开展有关交易,保护和实现自己的不动产合法权益。同时,证书发放是否及时、记载内容是否准确,对登记机构也是一种监督,有利于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

十三、问:听说登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那么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答: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说,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十四、问: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证书》各有什么作用?

  答:不动产登记簿,它反应的是不动产的状态以及不动产的各种权利变动,具备一定的法律效力。不动产登记簿在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不动产权证书》,它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不动产权证书是保管在权利人手中的,它是表明权利归属的一种证明。

十五、问:监护人能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吗?

答: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可以处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的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供他(她)与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的证明,还要提供他(她)处分不动产行为是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十六、问:什么时候可以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

答: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的这段时间里,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簿之后,不动产物权就已经成立,是不能撤回不动产登记申请的。

十七、问: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是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是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是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八、问:哪些情况下应该申请不动产登记?

答:需要不动产登记的情形有很多,以房地产登记内容为例,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可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登记。

1.单位的名称、个人的姓名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2.土地用途经过批准发生改变,可以申请用途变更登记。

3.房屋及其土地的买卖、交换、赠与,权利人发生变化,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4.利用房地产物权作为担保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可以申请抵押登记。

5.发现自己的权利登记有误,或者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6.有依据证明他人的权利登记有误且对自己的权利产生利害关系,而他人不配合申请更正登记的,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7.房地产灭失或房地产权利人放弃使用权和所有权,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8.购买房地产,但暂时还不能进行房地产转移登记,为防止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十九、问: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是:

  1.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2.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十、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应如何处理?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对提交伪造、变造、无效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属于伪造、变造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还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二十一、问:不动产登记,哪些登记需要双方申请,哪些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是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是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三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四是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五是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六是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以上情况以外的,均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二十二、问:原有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损害等,如何换发、补发?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破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不动产权利人提出补发申请的,应当在公开媒体上刊发遗失、灭失声明,不动产登记机构方可补发。

二十三、问: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实地查看?
  答: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问:不动产登记和百姓有什么关系?

  答: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登记工作完成后,市民不需多处跑,在指定办公地点就能一步查询,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